第346章(1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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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李斯介绍时,周邈一边听,一边粗粗地翻阅着。
  新秦律果真只有三篇,也没将繁杂烦琐的临时旨令也写入其中。
  李斯:“新秦律主张‘宽严相济、刑法相济’。”
  “在民律篇,以宽以法。及适当宽松仁怀,倡导法制治民。”
  说得直白一些,民不举官不究。
  在律令方面,放开对黔首的严苛束缚,减轻严苛刑罚对秦人造成的精神压力。
  “并严抓执法公正,适当给予一定的…嗯,人文关怀。”
  李斯时而用一些从周邈那里听过学来的词汇。
  法外不外乎人情,既然都放松对黔首的束缚了,再在无关家国大事的地方,体现出一些秦律的温暖,倒也无妨。
  周邈翻阅着《民律》篇,发现条文确实宽松许多。
  像是‘采人桑叶不足一钱’的相关条文,以及‘盗人羊颈上的绳索与盗羊同罪’2,诸如此类情节较轻者,便纳入了民律篇。
  属于是‘民事经济纠纷’这个意思。
  民不举、官不究,民若举则官府断案调解,令过错方赔偿损失并道歉。
  还有,传闻秦律中男子无故大哭、乱扔垃圾等,规定都有罪的条文,也没有见到。
  周邈大概看下来,民律篇更多是对黔首的行为倡导与部分约束,传扬法制理念。
  已经有了‘社会生活百科全书’的模糊影子。
  “棒棒的!”周邈给予肯定。
  “具体
  的律条我也不懂,但肯定是李丞相你这个法学大家和众多法家学子,会比我更懂。”
  “但我感觉大方向是没错的!”
  民律篇得到见识过后世法治社会的周邈的肯定,李斯心中大定,同时也愈加自信。
  便又继续说刑律:“在刑律篇,废除了大部分肉刑,又放宽连坐、减轻量刑。”
  ……
  周邈跟着翻阅起来。
  在刑律篇,他看到了放宽连坐的前提条件,是在除杀人、大逆等大罪之外。
  例如,有强盗入室盗窃但没伤人,同伍之人就不连坐。
  但若杀了人,同伍之人没尽到监管检举之责,便要连坐一至三年不等的徒刑。
  也行叭!
  毕竟是封建社会呢!——甚至是还有大量奴隶制残留的封建前期,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能放宽连坐,就已算难能可贵。
  至于谋反等大逆之罪,仍旧是连坐、杀头、夷三族一条龙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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