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四十章 争议(2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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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算算时间,滁州军已经兵临城下。
  ……
  十月二十日,扬州的消息还没有回来,金陵知府衙门开堂审理贾三“不法”之事。
  经同案犯先户科文书招供,贾三不仅就两案牵线搭桥,且这“上户贴”、“改田契”的法子,也是贾三提议。
  如此一来,贾三这个中间人从犯,就成了主犯之人。
  涉及人命,自是不能轻饶。
  最后判了贾三入苦役营服役七年,抄没名下产业。
  在案中受贿的一百八十两银子,全部追回,另外处以十倍罚金,充作两家丧葬银子、抚恤银子。
  后一个案子还好,苦主尽在,重新得回祖传田产,也得了九百九十两银子做丧葬抚恤之银。
  后一个案子,那寡妇娘家爹娘已去,只有个叔伯兄弟,还是受了堂姐夫族人银钱,指正寡妇行事不端的帮凶之一,自然没有便宜他得寡妇抚恤银的道理。
  那寡妇的养子,也因杀人羁押。
  宋大人就一并判了养子故意杀人案。
  “以杀止杀”并不提倡,但这养子是因孝杀人,属于“义杀”,又是不同。
  况且这养子杀人时,族老的老妻、那孙子的幼弟在旁,并没有殃及无辜。
  杀人后,又主动投案。
  那寡妇的抚恤银九百九十两银子,做这养子的赔偿银,给与死者家属。
  这养子就判入苦役营十二年。
  杀人偿命,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。
  贾三的判决出来,没有人质疑。
  他虽没有亲手杀人,却是间接害死三条人命。
  抄没名下产业,却能保全性命,已经是侥幸。
  倒是那养子判了十二年,惹得众说纷纭。
  酒楼茶馆,不少人说起这案子。
  有人道:“判重了,养母亦是母,为冤死的母亲报仇是孝行义举,且杀的都是可杀之人,不当重判!”
  宗族本该给族人庇护,族老也是年老德高之人,却是贪念横生,害死的还是节妇,又是以“母子不伦”来污人清白,不留余地,已经存了口舌杀人之心。
  有人则道:“判轻了!杀人者死,这一条历朝历代都是铁律!不管内情如何,都应该由衙门公审决断。要是凡事打打杀杀,那还要衙门作甚么?就算那爷孙两人诬人清白、夺人产业,也该是衙门审判,而不是泄愤杀人,否则这世道就真乱了!”
  有人道:“难道这世道还不乱?滁州军……说白了是什么,大家也晓得……”
  众人皆是一默,都替这位敢说的老兄捏把汗。
  滁州军虽眼下还没有“因言获罪”的意思,可不代表以后没有。
  有人嗤笑道:“诸君说的热闹,难道是质疑宋府尊不会判案?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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